16至17时用电按尖峰时段计费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
2011-07-01
北京调整夏季尖峰电价时段,不涉及居民及农业生产用电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北京市发改委昨日公布,从7月1日起,北京将尖峰电价执行时间进行调整。
市发改委表示,受夏季空调负荷快速增长,京津唐地区供电紧张和天气等不确定因素影响,2011年北京地区的夏季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
为缓解2011年电力供需矛盾,充分发挥尖峰电价的调峰作用,改善近年实际用电尖峰电网负荷与尖峰时段发生偏移的状况,北京对夏季尖峰电价时段进行适当调整。
其中,将尖峰电价执行期由现行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将16∶00至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至21∶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
对于未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仍执行原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同时,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所发生的电表及换表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市电力公司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产生的盈亏差额,纳入今后电价调整统筹考虑。
市发改委表示,本次尖峰时段调整不涉及居民及农业生产用电,主要是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避峰用电,转移尖峰用电负荷。
实行峰谷电价,调整尖峰时段,目的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通过季节性电价政策,实现高峰负荷转移,起到削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