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醉驾入刑第一人判一月缓两月
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
2011-06-25
文/记者 练情情 通讯员 越法宣
昨日,广州醉驾入刑第一人周健信在越秀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据悉,这是广州首宗醉驾被判缓刑的案件。
案情回放
醉驾入刑首个被抓
今年32岁的周健信是白云区泰和人,1997年取得驾照。5月1日凌晨1时许因醉酒后驾驶朋友的小型轿车途经环市中路广州电视台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周健信因此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入刑规定和实施后广州醉驾第一人。
执勤交警称,当日凌晨,交警发现周健信所驾车的行车轨迹异常,于是上前盘查,对其作口腔气体酒精测试仪,结果显示酒精浓度为142mg/100ml。约半小时后,交警又将其送至广州军区总医院抽静脉血检查,显示血液酒精浓度为129.8mg/100ml,比吹气结果下降了13mg/100ml。检察机关起诉书采用的是静脉血的检查结果。
周健信当时还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对此,交警部门对其罚款100元,对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5月1日当天周健信即被执行刑事拘留,5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
醉驾首个被判缓刑
6月7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周健信自称十几年来从未出过事故,平时也不常喝酒。他在庭上交代,4月30日晚,他跟几个朋友在环市中路的一家酒吧喝酒,6个人喝了一瓶750ml的芝华士,其中他喝得最少。从酒吧出来,他们又去第二个地方吃夜宵。之后在回家的路上被抓获。
昨日,越秀区法院在两名市人大代表的见证下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周健信于2011年5月1日凌晨1时许喝醉酒后驾驶朋友的车辆途经广州市环市中路广州电视台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司法鉴定,周健信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29.8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周健信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他因此成为广州首个醉驾被判缓刑的“醉猫”。
法官释法
判处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
因周健信的认罪态度良好,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庭审时检察机关建议对他判处1~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法院最后判周健信缓刑,让人颇感意外。
法官在宣判后对判处缓刑作了说明。法官解释,周健信酒精含量超标较低,被查获时神志较为清醒,能积极配合警察接受各项检查,也未发生任何事故。并且,周健信案发前无任何犯罪及交通违法记录,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受到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目前,全国范围内醉驾案件显现出“快侦快诉快审快判”的形势,有的案件从侦查到判决只用了四天时间。周健信是广州醉驾入刑第一人,其侦查、起诉和审判共经过了55天,最后被宣告定罪缓刑。越秀区法院称,对周健信作出缓刑判决,是醉驾入刑以来的一次大胆尝试,是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作出的人性化判决。
律师说法
判处缓刑体现 法官自由裁量权
据记者了解,目前醉驾入刑的案件大多被定罪,且大部分被判处实刑,被判缓刑的少之又少。根据刑法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法律实践中,法官判决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关键在于认定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福传说,对醉驾者判处缓刑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如果不问情由,一律判处实刑,显然是矫枉过正。对于醉驾者,不但可以判处缓刑,甚至还能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数日前,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就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成为最“幸运”的醉驾者。
有专家提出,醉驾入刑应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好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与标准,防止“一刀切”引发各种问题,实现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科学合理化,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