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背后涉黑团伙案宣判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
2018-05-12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主犯吴学占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5月1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学占团伙的其他成员也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吴学占团伙多次犯罪
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众多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受到侮辱。于欢用水果刀将杜志浩等4名催债人员捅伤,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山东高院二审改判,以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于欢案的发生使得该案背后的冠县吴学占涉黑团伙进入公众视野。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吴学占以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或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强揽其他公司已中标工程、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小区楼盘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9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吴学占、李忠个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强奸犯罪。
被数罪并罚 吴学占获刑25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等人是其他参加者。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吴学占外,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于欢母亲房屋已返还
判决书显示,苏银霞、于欢所提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返还超支利息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东昌府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银霞、于欢所提“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支持。
此外,苏银霞所提“返还超额支出利息13.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并非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不予支持;所提“返还民仕花园1期3号楼1单元1111室房屋”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已经返还,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