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一处长妻子受贿30万元被判刑
来源:其他 更新时间:
2017-08-07
利用丈夫职务为姨表弟谋求工作调动和获得福利分房 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厅级调研员李士秀的妻子邵某,利用李士秀担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姨表弟王某在工作调动、获得福利分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30万元。近日,北京二中院以邵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利用丈夫影响力帮亲属福利分房
刚过64岁生日的邵某是北京市人,曾是北京市顺义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案发前已经退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拘,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06年初,邵某应其姨表弟王某的请求,向丈夫李士秀(另案处理)转达王某的请托,利用李士秀担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王某从北京市昌平县国营拖拉机站调入建设处下属单位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工作。
2009年,邵某通过李士秀利用职务上便利,在王某还不是北京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职工、不符合分房条件的情况下,从该单位分得集资合作建房一套。2011年,邵某通过李士秀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在不符合分房条件的情况下,从建设处分得集资合作建房一套。
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邵某收受王某30万元。同年上半年,邵某将此事告诉了李士秀。
受贿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时,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邵某在帮助王某之初没有收受王某好处的意图,王某自小在邵某家生活,与其感情深厚,其给予钱款的行为包含复杂的情感因素,不仅仅是利益与金钱的交换关系。
邵某说,王某自小在她家长大,一直到初中三年级才离开。2004年,王某让其向李士秀说说,帮他在民政局找个工作。她就对李士秀说王某原来的单位快倒闭了,收入又不行,本身家里有困难,能不能在建设处找个工作。实在不行,在民政局找个工作也行。当时李士秀已经调到建设处任处长了。过了半年,李士秀下班回家说,让王某赶快调档,去建设处办手续。不久王某就去上班了。后来王某说单位在岳各庄分房了,让她跟李士秀说说分一套。过了半年多,王某分到岳各庄一套两居室。
2013年底,王某又来找她,说岳各庄房子卖了,想给她点钱,感谢她和李士秀帮了这么多忙,又是分房又是找工作,后王某把30万元打在了存折上,之后她把这笔钱和卖房子的钱一起用于理财了。
分房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在李士秀打了招呼后,无任职资格和分房条件的王某获得了集资房和福利房。
犯受贿罪被判刑3年缓刑3年
二中院认为,邵某向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代王某转达调动工作、两次分配住房的请托事项,收受王某30万元,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邵某在王某不符合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分房条件的情况下,代王某向李士秀转达分房请托,其行为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邵某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基本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
法院以邵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