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满5年后删除
来源:都市快报 更新时间:
2011-07-25
本报讯 个人征信系统中因信用卡或贷款未按时还款而造成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这是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中所作的规定。2009年10月,该条例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对个人信息采集范围、查询、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修改稿所指的不良信息主要是个人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以及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修改稿规定包括贷款、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之后即被删除。
任何人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或者持有信用卡,或为他人贷款担保,就会自动拥有个人信用记录。今后,借款人的每一次还款都会被记录在内,如果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有一次逾期行为或者信用卡透支拖欠一两天还款,即被视为诚信情况不良;按揭贷款多次逾期未还或信用卡透支超过180天未还款,就会被列入黑名单。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目前征信中心对采集到的所有还款信息都进行存档,但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到底保存多久目前还没定论,不同银行对个人信用记录审批的尺度不同。杭州一家银行的贷款审批人士也表示,银行并不会一成不变地关注消费者早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在信息采集范围方面,修改稿中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据悉,目前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实际上主要包括三部分,一部分为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再者是借款交易的基本信息,第三部分是借款人每个月的用卡和还款信息。
修改稿还规定,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目前,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且没有次数规定,用户只需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提交至就近的中国人民银行即可查询。
修改稿还指出,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不过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2005年7月1日,个人征信系统正式在浙江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中联网运行,照此计算,第一年进入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的将有望重获“清白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