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15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被起诉
来源:每日新报 更新时间:
2018-07-26
最高检透露,上半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238件262人
昨日,最高检在深圳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孙政才等15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238件262人。
此外,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有新进展,其中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3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检察机关的反贪等职能、机构、人员已经全部转隶。在这一大背景下,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调整、如何运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如何发挥……这些问题受到了不少关注。在昨日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就此作了回应。
【谈内设机构改革】
重组办案机构实行捕诉合一
就内设机构改革,张军说,要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同时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办案组。他同时提到,检察机关要实行捕诉合一。
具体来说,在刑事检察方面,按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
同时,从各类诉讼案件90%以上是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持续上升等实际出发,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办案组。
张军说,要规范机构职能、名称,地方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理念上与高检院相同,省、市两级院主要业务部门原则上与上级院对应设置,但不求绝对一致。但总的要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形成完整的、适应司法责任制需求、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提升检察官素质能力的内设机构体系。
之所以要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优化机构职能体系,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应对现状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此前,检察机关以反贪为主、为重,由此派生出“三个不平衡”: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无论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力素质看,还是从办案数量、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看,刑事检察都明显更强;二是刑事检察中公诉部门的工作与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发展不平衡,公诉工作分量更重,力量配备也相对更强;三是由于前两种不平衡,也导致高检院、省级检察院的领导指导能力与市、县检察院办案工作的实际需求不适应。
一方面是“三个不平衡”,另一方面,社会发展中的很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环节,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好职责,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都必须重视;同时,民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要求,不仅要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到,也要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感受到;此外,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是多元的,应该涉及诉讼领域的方方面面。
也就是说,正是基于此前的发展现状和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检察机关要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口、突破点,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创新发展。
【谈监督主业】
抗诉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
在反贪等职能、机构、人员转隶后,检察机关将主业瞄准了监督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张军说,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业界对于监督和办案的关系一直有不同认识。张军专门谈到了两者的关系,他说,高检院党组认为,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要贯穿于检察办案中,办案是第一位的,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无法落地;办案也是基础,监督是为了促进和支持依法、正确、优质、高效办案。
那么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向社会传递怎样的信号,追求怎样的效果?张军说,检察机关的监督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以刑事抗诉为例,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而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张军举了抗诉的例子,检察机关抗诉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就是要选择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性的案件,抗诉一件可以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
他还特别提到,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不能单打独斗,要特别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专家学者、专职律师、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充分用好“外脑”;对那些更多的确有这样那样问题、瑕疵的个案,比如裁判技术、文书表述、论理不足,包括不是根本性错误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也不能放任,但可以更多地以检察建议方式促请法院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