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预录取伤害考生权益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
2011-07-25
收到盖有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公章的“预录取”通知书,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没料到最后却被告知无法录取,安徽无为中学的6名高分考生觉得自己被“放了鸽子”。
新闻中的预录取是指在高考分数发布后、高招正式开始前,一些高校为了抢夺高分考生,提前“跑马圈地”,“游说”高分考生报考本校,并与考生达成一份“预录取”协议。前不久的复旦和上海交大相互“掐架”,正是源于“预录取”。
事实上,“预录取”模式早年有之,只不过很少出现问题而已,个中原因是绝大部分的高校都最终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从法律上看,“预录取”协议并非真正的合同,没有对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性约束;同时,这种协议由于并不涉及处分双方的民事权利,也不符合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要件。加之这种协议实质上还牵涉一个第三方,即教育部门,涉及分数线划定以及招生政策等,也难以按合同法来对待录取承诺。
令人奇怪的是,既然“预录取”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被招生程序和政策所承认,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又缘何一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要知道,考生和家长与高校之间处于录取信息、政策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说到底,看似你情我愿的“预录取”规则中,实则各方权益并非对等,生源大战中的赢家永远都是高校,输家则永远是考生和高招秩序。正因如此,令人疑惑的是,既然“预录取”不被政策所认可,何不明令禁止呢?就算不便或无法禁止,也该由教育主管部门针对“预录取”出台规范,尽可能保障考生权益。如果说教育部门无权干涉,那谁有权呢?难道任“预录取”一直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