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国有资本10%划转社保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
2017-11-19
避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转移给下一代人
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方案》指出,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社保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二是划转程序和划转步骤。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及以后,分批开展。三是划转配套措施。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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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转移给下一代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这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这将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不会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情况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