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个税不同区域应是不同标准
来源:环球时报 更新时间:
2011-05-01
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亮相,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这是我国开门立法的具体表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西方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之间的根本区别。换句话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而不是单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西方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旨在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间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到财政收入的20%以上,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超过20%。因此,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从技术层面来看,减轻居民的纳税负担可以有不同的做法,一个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多数人不纳税;另一种则是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表,减轻多数人的税收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采取了双项修改策略———一方面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另一方面则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表,尽可能地减少居民的纳税负担,防止在纳税群体之中出现新的不公平现象。
通俗地说,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将大多数人排除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外,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合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表,在纳税人之间形成一种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防止个人所得税法起到一种反调节或者逆调节的作用。这样的修改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但正如我们看到的,由于中国各地生产力发展极不均衡,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地方税在不同的地区产生了不同的作用。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可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换句话说,由于实行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发达的地区个人所得税法根本起不到调节收入的作用,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很可能导致当地财政雪上加霜。既然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不妨借鉴一些联邦制国家的经验,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容许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这既可以极大调动地方立法机关的积极性,让他们根据本地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规则;又可以在不同地区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那些个人所得税负相对较轻的地区,可能会吸引更多的人才,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问题上千万不能东施效颦,不能忽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居民收入的宗旨。